南宁二中助学金实施方案(讨论稿)

发布时间:2016-04-27 10:29:47   来源:   作者: 南宁市第二中学    编辑: nn2z    点击数:116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实施教育精准扶贫的教育方针,进一步适应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校“奖优助困”奖助学体系,激励家庭困难学生奋发向上,拼搏进取,激发学生感恩善举,回报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实施教育精准扶贫的教育方针,进一步适应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校“奖优助困”奖助学体系,激励家庭困难学生奋发向上,拼搏进取,激发学生感恩善举,回报社会,为校争光,为确保我校每个家庭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在全面落实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根据我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学校设立 “新生入学助学金” 、“生活补助金”、“民族班助学金”“特困补助金”等四种助学金形式。

第三条:资助对象为在我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困难的学生,经过申请审批可纳入本方案补助范围。

第四条:我校对建档立卡家庭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实现脱贫致富且经民主评议和公示无异议后的家庭困难学生要停止相关助学政策;对于返贫的家庭困难学生,要按程序将其吸纳为助学对象给予相应扶持。随时有困难随时申请。根据学生家庭困难程度,经公示无异议后,以上助学形式可以累加扶助。

第五条:本方案执行定人定向联系的精准帮扶助学责任。每位班主任负责摸底、联系本班的家庭困难学生,全程跟踪,直至其在二中顺利完成学业。每个年级主任负责监督本年级家庭困难学生获得资助情况。学校政教处负责全校家庭困难学生完成申请、建档、公示、落实资助、公益活动培训及资助对象动态管理。

第六条:助学金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助学金管理和评审机构

 第七条:成立由校领导、学校德育领导小组等组成的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三章 助学金的申请办法

第八条:申请者的基本条件

1.我校初、高中在籍在读家庭困难学生

2.遵纪守法,关心集体,学习勤奋,积极向上

3.没有违背诚信的处分记录

                第四章  助学金类别

第九条:新生入学助学金

    在录取的高一新生中,中考总成绩6A+的,按照国家资助政策被认定为家庭困难学生(非库区移民的)的免交高中三年学费。

第十条:生活补助金

  对已经享受国家资助政策扶助的,但家庭仍然具有不可克服的巨大困难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每月200—400元不等的生活补助金。

第十一条:民族班助学金

按照我校高中民族班选拔办法,已经被确定为我校民族班学生,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建立贫困生档案学生,可作为优先资助对象分配国家助学金,每生1000元/学期;

2.库区移民子女,建档后,可全免3年学费,每生590元/学期;

3.学习成绩特别突出的少数民族生,可优先作为“奕聪奖学金”评选对象之一,每生2000元/学期。

4.在学习、自然学科竞赛、人文体育学科竞赛、学生综合素质中表现优异的少数民族学生可申请我校科荣奖学金项目,获奖金额由各申请奖项决定。

5.段考、期考总成绩列年级前100名的每月补助生活费300元。

6.从第二学期起,凡段考、期考总成绩列年级前20名的,免交下一学期学费。

第十二条:特困补助金

 因自然灾害,因父母或者本人患重大疾病、因家庭突发意外情况而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经过建档、确认后,学校一次性给予1000----5000元不等的助学金。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管理

第十三条: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及管理

1.生依据本人家庭实际困难情况,提出申请,并填写《南宁二中助学金申请表》,由班主任依据学生全面实际情况签署推荐意见,之后,由年级主任审核材料,签署意见之后再上交学校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终核、确定、公示、发放。

2.若学生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三天内向学校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复核并在三日内答复学生。

3.对已获得奖助学金的同学,凡发现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行为,且调查属实的,学校则撤销对其的资助,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4.根据南宁市资助工作要求,为培养学生感恩社会服务社会的精神,学校要求每个受资助的学生每学期必须进行不少于6小时的服务社会的公益活动。如不能完成,则取消下一学期的受资助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由学校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南宁二中

                                           201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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